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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临时起意打砸酒吧财物,构成什么罪
释义
    随后,被告人黄继某打电话将事情经过向他人诉说。十多分钟后,“柳州五”(在逃、另处理)等十多名男子手持竹棍来到甲酒吧,欲帮助被告人黄继某教训与其发生冲突的人。被告人黄继某便伙同“柳州五”等人手持竹棍冲进甲酒吧去找人,甲酒吧的保安见状后,遂关上大门阻止被告人黄继某等进入,黄继某等人找不到与其发生冲突的人,迁怒于酒吧,心生不满。被告人黄继某等遂用竹棍砸打甲酒吧门口的玻璃,并冲入酒吧内砸打酒吧的吊灯、台灯、液晶显示器、2扇前大门、2扇后大门、2个电脑灯、刷卡POS机及一大批玻璃器皿、酒吧餐具,导致现场秩序一片混乱,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黄继某等人实施犯罪行为之后逃离现场。经鉴定,甲酒吧当晚被毁坏的财物总价值为人民币27165元。
    【律师普法分析】
    涉嫌寻衅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本案中,黄继某属于临时起意,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主观上出于流氓动机,在此动机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客观上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扰乱了社会秩序,符合寻衅滋事罪第(三)款之规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继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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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2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