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物业有权扣业主装修押金吗 |
释义 | 一、物业有权要求业主交装修押金吗? 不是必须要交的。 1、具体解释 不是必须缴纳装修保证金。虽然在法律上,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是没有相关规定,但收取装 修保证金只是一种押金,并非收费。一般在交房时,业主和物业都有签署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里面就有对于收取装修保证金的相关约定。因此,物业收取装修保证金,是物业与业主作为 合同的双方履行的责任和义务,是市场上的一种约束行为。 2、如何要回交给物业的装修保证金 物业公司收取装修保证金的行为本身就是违反规定的,物价部门并未批准物业公司向业主收 取装修保证金。装修保证金在业主装修完毕经物业公司检查合格,在一定时间内返还给业 主。任何人(包括业主)如果改变原户型承重结构墙或损害小区公共设施,物业公司都有权 且必须给予制止,已经造成损失的要照价赔偿。 3、交押金有点道理么 有道理,但依法可以选择拒交,收取装修保证金是为了约束另寻装饰公司和自装的业主,在 装修过程中损坏公共设施,如果在施工过程中由装修公司造成的任何破坏,将照价赔偿并承 担相应责任。由于装修过程中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私拆承重墙、堵塞下水管道、施工扰民、 装修人员随意进出造成治安混乱等问题都会对小区公共利益造成损害,用电梯运水泥、沙子 也会对公共部位造成磨损。物业公司在此过程中确实要投入人力物力进行管理和约束。因 此,一般物业公司要求业主在装修前交几百甚至上千元的装修押金,并承诺装修结束后退 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物业有权停掉业主水电吗?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规定,合同诈骗的,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5千元至2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1996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注:以下简称《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货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l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二条“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的规定,在新刑法修订前,合同诈骗罪按照诈骗罪进行判处,其犯罪的数额亦按照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进行判处,即,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三、业主不交物业费,业主物业有权设置停水放水吗? 业主和房地产公司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的,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业主不及时缴纳房地产费,应承担法律责任,房地产公司有权向业主缴纳房地产费,承担一定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无权断水、断电。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的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部门应向最终用户收取相关费用。业主与供水、供电公司签订合同,向供水、供电公司支付相应费用的,供水、供电公司应供水、供电。房地产公司不是供水,而是供电的合同当事人,无权擅自中断供水给业主,供电。 房地产公司没有停水停电的权利。业主没有按时支付房地产服务费,违反了与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地产服务合同。作为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催促违反合同的业主缴纳,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法律没有给房地产公司断水断电。另外,业主的供水供电分别与自来水公司、供电公司签订供水供电协议,支付相关费用获得。这和业主支付的房地产服务费是两件事。房地产公司明显这样做是错误的,违法的。如果停水停电造成损失,业主可以向法院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停水停电造成的损失! 四、物业有权不给业主卖水电吗? 物业无权不给业主卖水电。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支付物业费。物业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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