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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天津公积金缴纳比例
释义
    法律分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作调整,仍按各11%或各12%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5%-12%间自主确定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单位与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法律依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是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第四条 在具体缴存比例方面,本办法规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生产经营困难单位可以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每次不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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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