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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了解威胁恐吓罪的取证方法
释义
    我国刑法虽未设立“恐吓罪”,但寻衅滋事罪可适用于恐吓行为。恐吓证人构成妨害作证罪。如有非法占有财物目的的威胁、要挟行为,可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虽然并没有以“恐吓罪”命名的罪名及刑法条文,但实际上已经有其它条款对恐吓行为做了相应的规定及刑事处罚,那就是刑法的寻衅滋事罪。也就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恐吓证人构成妨害作证罪。如果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有威胁、要挟等行为的,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当场取财)。需要有威胁、要挟等行为,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方面的证明材料。
    可以参考以下证据类型:
    1、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有恐吓内容的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2、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
    3、视听资料。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4、证人证言。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结语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虽然没有恐吓罪的罪名及刑法条文,但寻衅滋事罪已对恐吓行为做出规定及刑事处罚。恐吓证人构成妨害作证罪,而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恐吓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或抢劫罪。相关证据类型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这些材料都可作为证据。然而,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六条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不公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可以在起诉意见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等代替证人、鉴定人、被害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另行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条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
    (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
    (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
    (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公安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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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5:56: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