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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简述被害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释义
    一、地位
    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一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也承担一定的诉讼义务。由于案件的特殊性,又对其诉讼地位加以限制。
    二、_权利
    1、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2、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4、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5、对于人民检察院所做的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对于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7、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
    三、义务
    1、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申述案件事实。
    2、接受公安、司法机关对其进行人身检查。
    3、接受司法机关的传唤。
    4、在法庭上接受询问。
    5、遵守法庭秩序。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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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6 5: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