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丢失普通发票的应对措施 |
释义 | 丢失发票应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并刊登公告作废,开具发票方应重新开具发票并附上丢失发票作为凭证,取得发票方应取得原签发单位证明后方可代做原始凭证。 法律分析 (1)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发票,应当与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 纳税人丢失发票办理丢失声明的,必须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 (2)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交对方入账。 重新开具发票时,应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客户名称、发票种类代码和号码、金额,开票单位。开具发票方记账时附上丢失发票的其他联次作为合法入账凭证。 (3)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注明原来发票的号码、金额和内容等、由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才能代做原始凭证。 拓展延伸 遗失发票后的索取流程与注意事项 遗失发票后,您可以按照以下步骤进行索取流程与注意事项。首先,尽快向相关机构或公司报告遗失情况,提供详细信息,如发票号码、日期和金额等。其次,根据相关规定,可能需要填写遗失发票声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文件。然后,与相关机构或公司沟通,了解索取发票的具体流程,可能需要填写申请表格并缴纳一定的手续费。同时,注意保留好与发票相关的证据和文件,如购买合同、付款凭证等,以备查验。最后,耐心等待发票的重新开具或补发,并核对准确性。在整个过程中,与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便顺利完成索取发票的流程。 结语 遗失发票后,及时报告并遵守相关规定非常重要。对于单位和个人遗失的发票,应当在发票丢失当日或次日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并在指定的报刊等媒介刊登公告声明作废。纳税人需要在具有全国报刊号的报纸上刊登丢失声明。若开具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应重新开具发票并交给对方入账,同时在备注栏填写丢失发票的相关信息作为合法入账凭证。若取得发票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需要取得原签发单位盖有公章的证明,并经经办单位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代做原始凭证。在索取发票的过程中,需要遵循相关流程和注意事项,与相关机构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以确保顺利完成索取发票的流程。 法律依据 《发票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160;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160;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 第二十九条#160;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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