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盗窃后对跟踪抓捕保安实施暴力,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抢劫 |
释义 | 盗窃后对跟踪抓捕保安实施暴力,犯罪嫌疑人是否成立抢劫 实施的故意伤害行为认定为与先前实施的盗窃行为属于同一空间,则应定抢劫罪,否则,应定盗窃罪和故意伤害罪。 依照刑法的规定,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的实施需要与先前所实施的盗窃等行为具有空间上的同一性。正确理解转化型抢劫罪中的“当场”,应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当场”可以是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这是转化型抢劫罪在犯罪转化过程中在空间上的最典型的表现形式。 2.“当场”还可以是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实施后离开现场时即被发现而被抓捕所经历的场所,这种场所可以视做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在空间上的延伸。转化型抢劫罪之所以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不同于标准的抢劫罪,就在于其先实行了盗窃等行为后,基于犯意的变化,又实施了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行为。后一种行为的实施要求有相应的场所,如果将侵犯人身权利的行为严格限定在侵犯财产权利行为的同一地点,势必会否定转化型抢劫罪中暴力或暴力相威胁行为的实施余地。 3.上述抓捕行为不能中断,也就是说犯罪人始终处于抓捕人耳目所及的注视之下的场景,基于这种注视,抓捕人一直未放弃抓捕。在这个场景中,无论追逐的距离有多长,只要抓捕人没有放弃抓捕行为,对于犯罪人所实施的为抗拒抓捕等当场实施暴力或暴力相威胁的,都应依抢劫罪论处。但是,如果抓捕过程中,因犯罪人脱离抓捕人耳目所及范围,致使抓捕人不得不停止抓捕活动,在事后(包括在通缉过程中)被其他人发现进行抓捕,其当场实施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不能以抢劫罪论处。 需要指出的是,对“当场”作上述理解需要明确“抓捕”的内涵和外延。抓捕通常表现为抓捕人以明示的方法(如叫喊,追赶等)以试图擒获犯罪人的行为。但笔者认为,抓捕不仅包括明示的方法,还应包括暗中的、秘密的行为,只要其行为的目的在于捕获犯罪人(如跟踪、监视等)即可。因此,抓捕不仅包括具体、明确的实施捕获行为的阶段,也包括为这种行为的实施而作准备的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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