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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签订合同但未给对方生效的合同有效吗?
释义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四百九十条的规定,未生效但已实际履行的合同效力待定,要根据实际履行的主要义务和对方接受与否来决定合同的成立,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使未采用书面形式,只要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并被对方接受,合同仍然成立。
    法律分析
    未生效但已实际履行的合同效力待定,要看情况。如果实际履行的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的,则合同成立。如果对方不接受或者履行的不是合同的主要义务,则合同不成立。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拓展延伸
    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
    未生效的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法律原则,合同的生效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双方的真实意愿、合同的合法性等。如果合同未达到生效条件,即未经双方同意或未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生效,一般情况下,该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或无效力待定。然而,具体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条款以及相关证据来判断。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或其他法律规定,对未生效的合同予以保护或确认其效力。因此,判断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并依赖于具体的法律解释和司法实践。
    结语
    未生效但已实际履行的合同效力待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合同成立;若对方不接受或未履行主要义务,则合同不成立。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在双方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后成立。若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且对方接受,则合同仍成立。未生效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是个复杂问题,需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条款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法院或仲裁机构可能会根据公平原则或其他法律规定予以保护或确认其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条约和协定的修改、废除或者退出的程序,比照各该条约、协定的缔结的程序办理。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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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5:3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