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业贿赂与折扣的区别是什么 |
释义 | 折扣和商业贿赂的区分如下: 1、折扣、回扣和商业贿赂有本质上的区别; 2、折扣、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3、折扣、回扣是经营者从商品的价款中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既包括现金,也包括实物,还包括其他形式的给付; 4、经营者给付折扣、回扣的目的是推销商品或者购买商品; 5、给付折扣、回扣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关键要看给付行为是否在账外暗中实施。 商业贿赂行为有以下特征: 1、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可以是经营者、商品购买者,也可以是商品的销售者,交易双方均可以成为商业贿赂的主体。本案中a公司和b公司是经营者同经营者之间的行贿和受贿关系; 2、商业贿赂的目的是争取市场交易的机会,即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经营性服务或者接受经营性服务。本案中a公司的主观故意十分明显,即扩大市场份额; 3、商业贿赂的对象为交易对方或者交易经办人或者对交易有影响的人,也包括单位; 4、商业贿赂行为的主体在主观上存在违法故意,不存在过失情形; 5、商业贿赂的手段包括给付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如提供旅游、度假、免费考察提供物的使用权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经营者的工作人员进行贿赂的,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但是,经营者有证据证明该工作人员的行为与为经营者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无关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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