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浅谈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完善 |
释义 | 据有关部门统计,在2003年至2007年期间全国检察机关积极参与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共立案侦查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9963件,涉案金额达34.2亿多元。我国的商业贿赂现象相当严重,已经成为某些行业、市场的“潜规则”,它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和正常的交易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国的反商业贿赂立法至今并不完善。一、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现状1.经济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晶。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对方单位或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同扣的,以受贿论处。”“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我国《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经济法律法规也从不同角度对禁止商业贿赂行为作了规定。2.行政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1996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关于禁止商业贿赂的暂行规定》第9条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处罚作了规定,即“经营者违反本规定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2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O万元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法官法》等法律法规中都有禁止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索贿和受贿的规定。3.刑事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1997年3月修改的《刑法》针对国家L作人员在商业活动中的贿赂行为,刑法规定有“行贿罪”、“受贿罪”、“介绍贿赂罪”;对于公司、企业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规定有“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在刑事处罚力度,规定犯行贿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要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犯受贿罪最高可处以死刑。4.国际法方面的反商业贿赂立法。我国在2003年签署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其中内容包括“禁止贿赂本国、外国公职人员;禁止部门内的贿赂;禁止影响力交易;禁止私营部门内的侵吞财产”、“采取措施保障公共部门的廉洁,实行公职人员行为守则。加强公共采购和公共财政管理,定期向公众报告,推动社会参与反腐败行动,加强监督私营部门,加强监督财务会计。”二、我国反商业贿赂立法缺陷1.规定抽象。对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过于简约和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无论是刑法典、单行刑法还是行政法规,对商业贿赂的法律特征规定的都过于抽象和模糊。2.体系分散。综观我国惩治商业贿赂的现有立法,从法律层级上看,由法律、法规(地方法规、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规章、部门规章);从立法类别上看,有刑事法、行政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非常零散,没有形成一个结构合理、衔接得当的反商业贿赂法律体系。3.管辖权上,检察、公安、工商、税务和审计等部门都有调查权。如果是涉及到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由检察机关查处,涉及公司企业人员则由公安机关负责,如果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则由工商部门处罚,多头管理往往导致管理疏漏。4.处罚轻缓。一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罚款额过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行政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这个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来说实属微不足道,难以达到处罚效果。二是对商业贿赂的刑事制裁不够完善。我国刑法只规定了一种财产刑,不能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罚金刑或者没收财产刑,对犯罪单位没有设置相应的资格刑。5.规定混乱。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相互冲突矛盾。二是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缺乏有效的衔接机制,导致执法上的混乱,“以罚代刑”现象普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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