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水库搬迁导致的人口赔偿问题 |
释义 | 《关于加强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是针对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制定的扶持政策。主要内容包括扶持范围、扶持标准、扶持期限、扶持方式和扶持资金筹集。其中,扶持范围包括2006年6月30日前和之后搬迁的水库移民;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补助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扶持方式可以是直接发放给个人或项目扶持;扶持资金筹集原则为全国统筹、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 法律分析 (一)扶持范围。后期扶持范围为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 在扶持期内,中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的水库移民现状人口一次核定,不再调整;对移民人口的自然变化采取何种具体政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决定,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农村移民不再纳入后期扶持范围。 (二)扶持标准。对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每人每年补助600元。 (三)扶持期限。对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自2006年7月1日起再扶持20年;对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纳入扶持范围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之日起扶持20年。 (四)扶持方式。后期扶持资金能够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的应尽量发放到移民个人,用于移民生产生活补助;也可以实行项目扶持,用于解决移民村群众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还可以采取两者结合的方式。具体方式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并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并编制切实可行的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采取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方式的,要核实到人、建立档案、设立账户,及时足额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户;采取项目扶持方式的,可以统筹使用资金,但项目的确定要经绝大多数移民同意,资金的使用与管理要公开透明,接受移民监督,严禁截留挪用。 (五)扶持资金筹集。要坚持全国统筹、分省(区、市)核算,企业、社会、中央与地方政府合理负担,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东部地区支持中西部地区的原则。 法律依据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依据,针对大中型水库的农村移民,中央将在扶持期内对现状人口进行一次核定,并不再调整。每年每人补助600元,并且扶持期限为20年。扶持资金可以直接发放给移民个人,也可以用于项目扶持,具体方式由地方政府决定。扶持资金的筹集将遵循全国统筹、合理分担的原则。 法律依据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二条移民经费是按《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的规定,定向和无偿用于移民的专项经费。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三条移民经费的使用,贯彻开发性移民方针,使移民安置与库区建设、资源开发、水土保持、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库区和安置区的发展。 《水库移民补偿经费管理办法》第四条移民经费的使用,实行分级包干责任制。省级人民政府对经国家批准的淹没实物指标和移民安置规划方案负责包干;各级有关地方政府,按上一级政府分解的经费包干使用,包干完成水库淹没处理和移民安置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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