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调解是否有用? |
释义 | 有用。法院调解的效力包括: 1、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2、强制执行的效力; 3、结束诉讼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 我国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时应当按照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来进行调解;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调解,也可以由合议庭来主持主持调解,并且尽可能的就地进行调解。法院调解程序如下: 一、法院调解的开始 1、开始的时间 (1)、在答辩期满后裁判作出前进行; (2)、在征得当事人各方同意后,在答辩期满前进行。 2、开始的方式 (1)、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 (2)、法院依职权主动提出并经当事人同意而开始。 二、调解的进行 1、调解的主持人: 审判人员一人或合议庭共同主持。 2、调解的参加人 (1)、当事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①、一般案件可经其特别授权委托其代理人参加; ②、离婚案件确实不能参加应出具书面意见; ③、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由其法定诉讼代理人参加。 (2)、被邀请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3、具体的调解工作内容 (1)、审判人员查明有争议的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分清是非与责任; (2)、审判人员对当事人双方进行宣传教育,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引导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3)、将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或经过授权的代理人签名; (4)、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 三、调解结束 1、当事人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认可而结束; 2、当事人双方没有达成调解协议又不愿意继续调解而结束。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第九十七条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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