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社保申报缴纳新规定有哪些 |
释义 | 该草案要求国家将五项社会保险基金扩大为全部五项,并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对于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草案规定了多项强制措施,包括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并划拨社会保险费、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等。 法律分析 草案要求,国家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新增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项扩大为全部五项。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 一是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用人单位欠缴之日起10日内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催告用人单位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滞纳金义务和相关法律后果。 二是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仍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查询其存款账户,根据查询情况报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划拨决定,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并将划拨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 三是规定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要求该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签订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期缴费协议以及担保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的处置方式。 四是规定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或者担保期满仍未能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同时,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方式包括: 1.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2. 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因此,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处理方式为: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 结语 草案要求国家将征收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新增的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五项扩大为全部五项,参保主体除单位及其职工外,还将个人身份加入缴纳范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还将面临多项强制措施。草案规定了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发出限期补缴催告书、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并作出划拨决定、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六十一条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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