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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可以设立质权吗
释义
    本文介绍了动产质权的相关问题,包括能否设立、可以设定质权的范围以及质权人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和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同时,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权利可以出质,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法律分析
    一、关于动产质权能否设立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动产质权的设立是可行的。动产质权的设立应订立书面合同,质押合同自有效成立时生效,出质人交付质物后质权成立。质押合同禁止约定流质条款。质押合同中对质押的财产约定不明,或者约定的出质财产与实际交付的财产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占有的财产为质押财产。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法院不予支持。出质人未按与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质物,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六条【禁止质押的动产范围】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二、可以设定质权的只有动产吗
    设立质权不仅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三、质权人享有什么权利
    (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
    质物应当为动产,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也可用作质押。
    (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但质权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权人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质权人可以继续留置质物,并以质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而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的,由此造成的损失,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拓展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动产质权人享有收取质物的权利,但应当承担返还质物的义务。同时,根据第四百零四条,动产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质物返还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因此,动产质权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
    结语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和第四百四十条规定,设立质权不仅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权利,且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并收取孳息,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因此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04-02)\t第三百六十八条\t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三百七十条\t人民法院审查实现担保物权案件,可以询问申请人、被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调查相关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12-29)\t第三百六十七条\t申请实现担保物权,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记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具体的请求和事实、理由;
    (二)证明担保物权存在的材料,包括主合同、担保合同、抵押登记证明或者他项权利证书,权利质权的权利凭证或者质权出质登记证明等;
    (三)证明实现担保物权条件成就的材料;
    (四)担保财产现状的说明;
    (五)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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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24: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