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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交付吗
释义
    一、什么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其法律意义在于,动产物权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及效力上与不动产物权均有不同。动产物权不采用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要件的取得方法,世界各国一般皆以交付作为其取得方法及成立要件。在具体方法及法律效果上又有两种不同规定,一为交付公示主义,即规定未经交付,动产物权的让与仅在当事人间产生效力,但不得对抗第三人;另一为交付要件主义,即使在当事人之间也不产生效力。依让与以外的权利原因取得动产物权时,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无须转移占有即应发生效力,例如,因继承而取得动产物权。
    二、动产物权公示方法为交付吗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自古以来即为占有和交付——标的物占有的现实移转,罗马法如此,日耳曼法也概莫能外。近代以来,登记制度虽然被较为普遍地采用,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但由于动产物权的种类及交易形态,远较不动产丰富与复杂,而且动产物权的价值,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其流通性上,如均须以登记为公示,不仅不可能,而且由于近代交易频繁,动产物权若也采登记,将不胜烦累,不符交易迅速的需求。有鉴于此,动产物权变动便不得不以占有与交付为其公示方法。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为享有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一般而言,占有公示的物权类型,应视占有人的意思而定,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者,其公示的物权为所有权,以行使他物权的意思占有标的物者,其公示的物权类型为他物权。
    交付是依法律行为让与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交付不独包括现实交付,也包括简易交付、占有改定及指示交付等观念交付。占有与交付具有密切的关系,占有是交付的前提,亦是交付的结果,表现着物权的现实状态即静止状态,形成所谓“占有之所在即为动产物权之所在”。交付则表现为占有动态的移转,体现着占有关系的变化。因此,占有和交付二者相辅相成,分别从静态和动态两个方面来表现动产物权关系。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以占有和交付为原则,但对于以船舶、民用航空器和机动车辆等特殊动产为客体的物权变动,则采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这些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只是不经登记,物权变动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如我国《海商法》第9条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我国《民用航空法》亦有类似规定。特殊动产采登记对抗主义只适用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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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9 8:3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