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我国探视申请需要哪些手续 |
释义 | 第一、到看守所中探望被羁押的亲友,也属于探监的一种。 第二、到不同的地方探监,要求是各不相同的。 一般情况下应该出示以下证件: 1、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 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现在的普遍做法是,不需要第2种证明。 第三、不是每个人都有权探视的,一般来说是罪犯的亲属和监护人才能行使探监权。而且只有规定的探监日,才能探监。你可以查一下电话号码,问一下探视时间,和他的直系亲属一起去。 第四、看守所里的未决犯是不容许探监的,除了可以会见律师,不容许接见任何人。 一、拘留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即时执行。 1、开具《公安行政拘留执行通知书》; 2、由2名以上民警将被处罚人送达拘留所执行,抗拒执行的,可以使用手铐等约束性警械; 3、与拘留所办理交接手续; 4、将《行政拘留执行回执》存入案卷备查。 (二)暂缓执行。 1、由法制部门对暂缓执行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事由,评估采取暂缓执行的社会危险程度; 2、符合暂缓执行条件的,填写《暂缓执行审批表》; 3、报局领导审批; 4、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 5、制作《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决定书》一式三份,分别送申请人、办案单位,一份存档备查。 (三)不予执行。 1、确认违法行为人是否符合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法定条件; 2、填写《行政处罚审批表》,并提出不执行拘留的建议; 3、经办案部门领导同意、送法制部门审核后,报分县局领导审批;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执行栏目载明不予执行的理由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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