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司法鉴定结论能否采纳? |
释义 | 司法鉴定结论不可采纳的情形:鉴定机构不具备资格条件;超出鉴定范围或能力;鉴定人不具资质、技术、职称或违反规定;程序错误;意见与对象无关;对象与样本不一致;文书缺签章。 法律分析 不能采纳司法鉴定结论的情形会是: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的;鉴定事项超出本鉴定机构项目范围或者鉴定能力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的资格和条件、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程序有错误的;鉴定意见与证明对象没有关联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如何评估? 评估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涉及多个方面。首先,需要考虑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专业性,以及鉴定人员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其次,要审查鉴定过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包括证据的收集、分析和鉴定过程的合法性。此外,还需评估鉴定结论是否具备科学性和客观性,是否基于可靠的证据和方法。同时,要考虑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的一致性,并与其他证据进行协调。最后,法院会根据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综合考虑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可信度,作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因此,评估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需要综合考虑多个因素。 结语 鉴定结论的法律效力需全面评估:考虑鉴定机构资质、鉴定人员专业背景;审查程序合法性;评估科学性、客观性;协调案件事实与其他证据;综合权威性、可信度。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办案机关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委托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办案机关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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