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会自动恢复吗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但究规定,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司法界也存在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中止执行的情形是否消失,或者说恢复执行的理由是否存在,人民法院不一定掌握,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是否主张恢复执行,何时主张,都是当事人自己的事情,没有当事人的申请法院不应依职权恢复执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已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表明其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债权实现的意思,当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不应以申请人提出申请为先决条件。 笔者认为,究竟是根据当事人申请还是依职权恢复执行,执行法院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不应一概而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含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法律文书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的,执行法院就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对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在执行过程中表示可以延期执行而中止执行的,则应当依当事人申请恢复执行。根据任何人不得干涉。对于此类中止执行案件,执行法院就不应依职权恢复执行;除此情形以外,只要在案件执结以前,申请执行人没有明确表示放弃权利或要求撤回执行申请的,则应视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民事行为在继续延续。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既可依职权也可依申请恢复执行。 一、强制执行期限多长时间 网友提出的强制执行期限有多长的问题。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当事人都必须自觉履行。当事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算。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人民法院应当在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实践中,如果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一般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执行后,如果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如果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尚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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