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司公章指定专人保管,同时指定委托代理人。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明确规定的《财务专用章》、《法人章》不能同时保管的,必须严格按规定执行,分开保管。指定人员有事外出、请假应提前通知公司指定委托代理人,办理交接手续。保管人员做好公章的养护工作,确保公章的安全、完整。公章保管人员和委托代理人由公司统一发文指定,并备查登记。变动、调整由公司成文通知。具体规定如下: 1、公司公章:总经办主任或指定专人保管 2、财务专用章:由公司出纳保管 3、法人章:由主办会计保管 4、业务专用章:各业务部门负责任或指定专人保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章管理办法》:第二章 印章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买卖印章,不得非法制作、使用印章。 第六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印章制发,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