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联合承办制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组成临时性的组织,联合运用手段操纵证券市场。该组织可以集合资金、交易技巧、经验以及相关人才、信息等进行合作,以达到操纵市场的目的。通常联合操纵需要操纵者与证券发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董事会中的重要成员连手才能完成。联合操纵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通谋行为,只要证明行为人有联合通谋行为,就可以推定行为人具有操纵证券价格的主观意图。联合操纵的构成要件为: 1、主观上具有两个或两个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 2、客观上从事了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行为。 3、至于操纵是否造成了证券价格被操纵的实际后果则不需要考虑。 主办单位级别高,承办单位级别低。比如:半月谈杂志,主办单位是中央宣传部,委托新华通讯社承办.二、承办单位一般是主办单位的内部部门,由主办单位管理,但为了突出承办事宜的重要性,注主办单位的名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 禁止任何人为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而通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