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建设单位委托工程监理,在进行工程监理前,发包人应当将委托的监理人的名称、资质等级、监理人员、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工程监理人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法律依据;《建筑法》 第三十条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 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 建筑法 》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