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法典居间合同是否必须房屋过户 |
释义 | 居间合同是否必须房屋过户以及居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是否要过户取决于当事人的合同约定,而解除合同后的法律后果包括恢复原状和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的范围根据合同解除方式确定,但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后未采取补救措施扩大损失的,需承担赔偿责任。房屋交易一般需要过户登记,但过不过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居间合同是否必须房屋过户 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居间合同一定要过户,签订居间合同后,房屋要不要过户,依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而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报告义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 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 恢复原状还包括: (1)返还财产所产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财产占有期间为维护该财产所花费的必要费用; (3)因返还财产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2、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 3、赔偿损失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 (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 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 (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并没有规定居间合同一定要过户,但房屋交易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房屋交易一般要办理过户登记,不登记不具有法律效力。 但过不过户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居间合同是否需要房屋过户并没有明确要求,而是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来确定。在居间合同解除后,恢复原状是一种常见的法律后果,包括返还原物、支付孳息和必要费用等。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赔偿损失范围可以通过协议、不可抗力等方式确定。对于房屋交易,虽然登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否办理过户登记由当事人协商确定。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转让,实施房地产转让管理,均应遵守本规定。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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