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族团结示范区示范单位有效期限是多久? |
释义 | 法律分析: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国家民委对示范市(地区、自治州、盟)按以下程序进行评审和命名: (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组织力量开展调研检查和实地考核。 (三)开展满意度测评。 (四)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综合评审。 (五)对通过综合评审的市(地区、自治州、盟)在国家民委政府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阶段无重大异议或重大投诉的,通过公示。 (六)经国家民委委务会议批准,对符合条件的市(地区、自治州、盟)予以命名。 法律依据:《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命名办法》 第四条  申报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须已被命名为省级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且符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测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工作由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对照国家级测评指标,对拟申报的地区和单位开展初验,经省级统一战线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向国家民委申报。 第六条 国家民委每年命名一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示范单位。省级民族工作部门(或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向国家民委进行示范区示范单位申报,提出验收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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