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可作为质押物质押的,主要有以下几类:1、动产质押。动产质押物主要包括:易变现、易保值、易保管,出质人享有的,并且可以流通,转让的所有权或依法处分权;2、金钱质押。就是以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的金钱质押。3、权利质押。权利质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汇票、本票、存单。(2)国债、金融债券、大企业债券。(3)股份、股票。(4)依法可以质押的具体有现金价值的人寿保险单。(5)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6)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