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手续怎么办?回江苏办离婚行吗? |
释义 | 有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本无和好可能,被告也并非真正为了和好,而是为了拖累、惩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有的甚至以死或行凶相威胁,以达到不离婚惩罚对方的目的。 法律咨询:离婚手续怎么办回江苏办离婚行吗 我是江苏人,我老公是广东人我们在江苏拿的结婚证,我现在户口已经转到广东了,我们现在要离婚,请问回江苏办离婚行吗另外还需要什么手续我们有一个孩子,从没参加过家里的计划生育妇检。 律师回答: 可以在被告暂住满一年的地方起诉离婚。可以在江苏领结婚证的地方协议离婚。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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