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企业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公益性社会组织向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扣除。 企业捐赠是指企业自愿将人、财、物赠送给与企业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受赠者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公益性捐赠的条件有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1、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2、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3、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4、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5、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6、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7、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该法人财产的分配; 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捐赠,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保护捐赠人、受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