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不包括 |
释义 | 当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应有正当的索赔理由和有效证据,并应符合合同的相关约定。 由此可看出任何索赔事件成立必须满足的三要素:正当的索赔理由;有效的索赔证据;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提出。索赔证据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真实性;全面性;关联性;及时性并具有法律证明效力。 索赔成立的条件 索赔成立,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相比,该事件已造成承包人的额外费用工程造价或工期直接损失; (3)工程造价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索赔成立的三个条件 索赔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与合同相比较,已经造成了实际的额外费用或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不是由于承包商的过失。 3、按合同规定,不应由承包商承担的风险。 4、承包商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限内提出了书面索赔的意向通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 【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该内容由 麻侦贤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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