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外牌上高架如何处罚 |
释义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限行时间内,若出现以上违法行为之一,将受到罚款3分的处罚。这些违法行为包括: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四、驾驶机动车 法律分析 在限行时间内,外地车牌照会受到罚款3分的处罚。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拓展延伸 高架上外牌车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将会受到以下处罚: 1. 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高架上行驶的外牌车将会被罚款200元人民币。 2. 记分: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高架上行驶的外牌车将会被记12分。 3. 暂扣机动车: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高架上行驶的外牌车可能会被暂扣机动车,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 吊销驾驶证: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高架上行驶的外牌车可能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高架上外牌车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但仍然属于严重违法行为。建议所有车主遵守交通规则,不要在高架上行驶外牌车,以免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危险。 结语 首先,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限行时间内,如果出现以下违法行为之一,将会受到罚款3分的处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因此,以上违法行为都会受到罚款3分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正):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 第四节 听证程序 第六十五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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