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地役权是指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一、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效力如何 在实行不动产产权证制度之前,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所有权证一般具有法律效力。实行不动产产权证制度,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合二为一,就并不存在只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树林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二、土地转让时可以不转让地役权吗? 转让土地后,土地的地役权随之转让。地役权是指利用他人土地以便有效的使用或经营自己的土地的权利,符合地役权登记条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地役权合同约定的有关事项予以登记。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 三、地役权是否可以单独抵押? 地役权不能单独抵押。地役权设立的目的是提高土地利用的便利,脱离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地役权即失去存在意义;对于受让地役权的主体而言,没有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地役权无法发挥作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