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妻子婚前财产不可以纳入婚后债务,夫妻一方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一方个人所拥有的财产为婚前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所有;而夫妻的共同债务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不能用一方的婚前财产偿还;除非是双方有财产协议,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的,才可以用妻子的婚前财产偿还婚后债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