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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农村老房的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释义
    农村老房拆除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除、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和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和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农村房屋拆迁的流程包括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审核、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评估机构、入户调查、评估结果公示、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商谈并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和拆除房屋等步骤。
    法律分析
    农村老房拆除的补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房屋拆除:对于农村老房的拆除,通常会根据房屋的面积、结构、地理位置等因素进行评估,给予相应的补偿。
    2. 土地补偿:由于农村土地的利用与城市土地不同,因此在拆除农村老房时,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对土地进行补偿,包括土地翻耕、植树造林等。
    3. 拆迁安置:对于农村老房内的居民,拆迁安置的方式也不同。有些地方会进行集中安置,提供住房、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有些地方则会选择货币补偿,让居民自主选择合适的安置方式。
    4. 环境污染治理:由于农村老房通常没有像城市房屋那样的环保设施,因此在拆除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污染治理,包括清理垃圾、排放污水等。
    农村老房拆除的补偿标准与城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有所不同,具体标准需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和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
    (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房屋拆迁的流程是什么
    1、拆迁调查和项目概算。由拟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组织;
    2、拆迁管理部门对申领单位所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提交申报的材料有: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资金;拆迁计划和安置方案;
    3、拆迁主管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同时发布《拆迁通告》,正式启动拆迁工作;
    4、拆迁主管部门组织被拆迁人投票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5、入户调查;
    6、评估结果公示;
    7、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8、正式开始商谈并签订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9、搬家、腾房、交钥匙、领取补偿款;
    10、拆除房屋。
    结语
    农村老房拆除的补偿标准包括房屋拆除、土地补偿、拆迁安置和环境污染治理等方面。具体标准根据当地政策规定和房屋的具体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 补 偿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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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