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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剧本杀的剧本著作权归属如何确定
释义
    剧本杀的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如果是委托创作,则剧本著作权归受托人;如果是职务创作,则作者享有著作权,单位在两年内有权优先使用;如果是合作创作剧本,则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在剧本侵权方面,需要满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行为具有违法性的条件。主观过错是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法律分析
    剧本杀的剧本的著作权归属问题如何确定呢?与电视剧和电影剧本有所不同,剧本杀的剧本主要内容通常包括人物小传、故事情节等,可能没有人物对白、故事梗概或剧本大纲等文字描述,但只要具有独创性,它与其他剧本一样受法律保护。并且剧本杀涉及的不仅仅只有剧本这一文字作品,还可能包括场景布局、图案等美术作品。其次,此类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并非简单的谁写剧本就归谁,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第一种是委托创作。关于委托创作的剧本著作权归属,由委托人(剧本杀开发者)与受托人(剧本创作者)通过合同予以约定,若合同未约定或无合同,剧本著作权归受托人。如果委托人可以证明委托作品的目的是为了在剧本杀主题门店使用,则即便著作权权利归属于受托人,但委托人仍可在门店中免费使用该委托创作作品。
    第二种涉及职务创作。剧本杀开发者通过雇佣写手的形式为其进行剧本创作,写手作为剧本杀开发者的员工为完成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排除特殊职务作品),该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单位在两年内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
    第三种是合作创作剧本。合作作品是创作者基于创作作品的合意而共同投入独创性智力成果所成的作品,合作作品的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剧本构成合作作品,须符合两个要件,一是合作作者必须对剧本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二是合作作者必须实质性参与创作。另外,如果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典型的如带有插画的剧本杀作品,文字部分作者和美术部分作者可以就其各自创作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所以如果在能出示作品底稿、《著作权登记证书》等证据且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是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是如果主张自己是剧本的创意来源则无法得到支持,因为著作权法仅保护表达,不保护思想。
    二、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
    1、著作权侵权行为指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又无法律上的依据,使用他人作品或行使著作权人专有权的行为。
    2、凡行为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非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
    三、著作权侵权行为须具备的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即行为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条件,擅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
    (2)行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人对其侵权行为及其后果所抱的心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拓展延伸
    剧本杀剧本侵权认定标准及构成要件是剧本杀行业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剧本杀剧本可以认定为著作权作品,但需要满足一定的构成要件。首先,剧本必须具有完整的著作权形式,包括标题、作者、著作权人、发表日期等;其次,剧本必须具有可识别的来源,如剧本提供者、出版者等;此外,剧本必须具有创作性,如独创性、创新性等。若剧本杀剧本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则可以认定侵权行为,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剧本杀的剧本著作权归属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可能包括委托创作、职务创作或合作创作。在剧本杀开发者与剧本创作者之间,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来确定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同时,在剧本侵权方面,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有侵权的事实、行为具有违法性和行为人主观有过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五章 著作权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保护 第五十九条 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在诉讼程序中,被诉侵权人主张其不承担侵权责任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取得权利人的许可,或者具有本法规定的不经权利人许可而可以使用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四章 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 第一节 图书、报刊的出版 第三十三条 图书出版者对著作权人交付出版的作品,按照合同约定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出版该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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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4 4:4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