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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单身妈妈抚养孩子,男方有权索要抚养费吗?
释义
    未婚生子可要求男方抚养费,离婚后可要求增加抚养费,离婚后女方可要回孩子抚养权。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解释,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可根据实际需要增加,离婚后女方可要回抚养权。法院将支持合理的要求,如生活费不足、子女疾病、虐待等。双方可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
    法律分析
    一、未婚生子是否可以要男方的抚养费
    未婚生子可以要男方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二、离婚后是否可以要求增加孩子的抚养费
    子女抚养费能增加。
    抚养费增加是子女在必要时提出的,除了因物价调整,原定数额难以维持子女生活所需;或子女升学、实际所需抚养费用超过原定数额以外;
    还可能因为子女身患疾病,抚养一方无力支付全部医疗费用;或有给付义务的一方经济收入显著增加,在这种情况下,子女与其生活水平相差悬殊等。
    增加子女抚养费,一般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
    三、离婚后女方是否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
    离婚后女方可以要回孩子抚养权的。
    女方想要回抚养权,可以同男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支持你的诉求: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未婚生子可以要男方的抚养费,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离婚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子女可以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母增加抚养费,如原定数额不足以维持实际生活水平、子女患病、上学等情况。同时,离婚后女方可以要回孩子的抚养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抚养或有不利影响,或子女愿意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或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法院会支持女方的诉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家庭保护第二十四条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家庭暴力的处置第二十一条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自然人第二节监护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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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