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校有责任欺负学校,精神失常吗? |
释义 | 学校在学生精神病问题上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尤其是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学校需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未尽到职责也需承担责任。然而,学校在学生内部问题上的责任较小,除非与学校直接相关。若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导致学生受到第三人伤害,学校需承担补充责任,并可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分析 学生在学校患上精神病,学校是需要负一定的责任的,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给别人造成损害,结果最终导致学生出现精神失常的伤害,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如果在学校生活学习过程当中,学生并不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学校所需要承担的责任就会很少。 学生在学校内部发生的大多数问题,除非与学校有着直接联系,学校都不用承担太大的责任,但是学生精神方面的问题却很难对具体责任进行划分,因为这与学生本人平时所处的学习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学生在学校内发生的精神疾病问题,学校需承担一定的责任。如果学生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在管理上存在重大过错,导致精神失常伤害,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对于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学校的责任较少,除非问题与学校有直接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学生精神问题的具体责任划分较为困难,与学生所处的学习环境密切相关。学校在管理职责方面尽到了义务的,不承担侵权责任。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对于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第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学校在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情况下,需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并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2020修订):第二章 预防犯罪的教育 第二十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三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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