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居住证》每年签注一次,持证人应在其《居住证》每届满1年之前的30日内办理签注手续。办理材料:本人身份证明、在本地合法居住证明和就业信息。投靠配偶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居住证明: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居住在自购住房的,提供相应的房地产权证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由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居住在单位集体宿舍的,提供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居住在亲戚朋友家的,提供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 法律依据:《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