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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铜川居住证办理需要多长时间
释义
    本文讲述了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发放居住证,同时,居住证持有者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一系列基本公共服务,如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计划生育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政府保障性住房、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
    法律分析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发放居住证。居住证的持有者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务:
    (1)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
    (2)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5)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6)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
    (7)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
    (8)依法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
    (9)依法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
    (10)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
    (11)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
    (12)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2.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受以下便利:
    (1)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3)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4)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
    (5)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6)国家规定的其它便利;
    (7)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3.居住证持有人为监护人的,随其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的学校。
    4.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本市居住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拓展延伸
    根据《陕西省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规定,铜川市办理居住证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
    1. 持有有效的《陕西省居住证》或《陕西省临时居住证》;
    2. 在铜川市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
    3. 在铜川市有合法固定住所;
    4. 在铜川市有合法稳定的工作和或者在铜川市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5. 在铜川市参加社会保险;
    6. 在铜川市具有良好诚信记录。
    如果您符合以上条件,可以在铜川市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居住证。需要注意的是,办理居住证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并且办理过程可能需要您前往当地公安机关办理。如果您对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流程和条件有疑问,可以咨询当地公安机关。
    结语
    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申请人,公安机关应在受理之日起3日内制作并发放居住证。居住证的持有者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以下基本公共服务:(1)免费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就业服务;(2)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3)免费享受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4)依法参加社会保险;(5)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6)按规定享受政府部门提供的各类免费培训;(7)按规定享受政府保障性住房;(8)依法享受公共文化体育服务;(9)依法享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10)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有关社会事务管理;(11)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公共服务;(12)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可以享受以下便利:(1)在居住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3)按照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4)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5)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6)国家规定的其它便利;(7)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便利。
    居住证持有人为监护人的,随其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居住地所在学区学校受办学规模限制不能接收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就近入学的学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本市居住地户口迁移政策的,可以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条 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首次申领居住证,免收证件工本费。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办理签注手续不得收取费用。
    具体收费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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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15:00: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