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律师会见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记录会见情况,记录方式可以是录音、录像等电子记录方式。但是,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地区查阅律师会见录音录像的程序是否会有变化。因此,这需要参考不同地区的司法实践和规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五十八条:律师会见,应当有人员在场记录会见情况,记录方式可以是录音、录像等电子记录方式。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条例》第一百四十二条:律师会见时,应当有人员在场记录会见情况,记录方式可以是录音、录像等电子记录方式。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理以律师代理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对于律师会见的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案件执行完毕,并在律师申请查阅时提供。 总结:虽然法律规定了律师会见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和查阅时限,但是并未具体规定查阅方式是否会因地区差异而发生变化。因此,在具体操作中需要参考当地司法实践和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