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出生证明要在出生的医疗机构办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应当由户主、亲属、抚养人等人,携带婴儿出生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本人身份证等材料,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 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