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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盖公章的流程审批单 -公章
释义
    法律分析:
    一、以公司名义对外文件应申请加盖公司公章,合同协议类资料申请加盖合同章,以公司部门对外出具的资料申请加盖部门公章,项目不同,申请的印章名称不同。
    二、合同协议申请盖印归档时,需要签约方提供基础证照资料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作为合同附件;工程产品类合同协议还需对方提供质量合格证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检测报告原件一同办理归档。
    三、其他申请盖印时必备资料及附件。
    四、如果盖印后需借出办理其他手续,需同时办理借阅审批手续。
    法律依据:
    《印章治安管理办法》
    第七条 国家权力、党政、司法、参政议事、军队、武警、民主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等机关、团体的各级组织、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由制发机关的印章管理部门开具公函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即办理并出具准刻证明。
    第八条 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办理准刻手续的经办人员,需持刻制单位的委托证明和本人身份证明;办理人名章准刻手续的,同时提供名章所刻人名的身份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刻手续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准刻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需要更换印章的,须公告声明原印章作废后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印章遗失、被抢、被盗的,应当向备案或批准刻制的公安机关报告,并采取公告形式声明作废后,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办理备案或准刻手续。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规定如下:第四条、印章的刻制、管理和缴销(一)制发印章的机关,对印章的刻制和发送必须加强管理,严格手续。刻制印章的工厂或刻字社,必须取得用章单位的上级委托书和公安部门的准许,才能刻制。对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当依法惩处。(二)各单位对印章要严格管理,使用印章,必须经本单位领导人批准。对非法使用印章的,应当根据情节给予行政处分直至依法惩处。(三)各单位的印章,如因机构变动停止使用时,应当将原印章缴回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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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0:1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