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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事非遗资料收集的人可以成为传承人吗
释义
    该管理办法规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而符合申请或推荐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条件包括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等。如果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九条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前款各项内容。
    拓展延伸
    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十一条规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的人员和保存机构、设施的工作人员,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收集、整理、研究、宣传教育和保护工作,以及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普及和培训工作,其成绩和贡献可以作为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参考。
    因此,从事非遗研究的人员可以成为传承人。但是,成为传承人并不等同于成为非遗代表性传承人的代表。成为代表性传承人的要求还需要满足其他条件,如具有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代表性和影响力等。所以,从事非遗研究的人员要成为传承人,还需要符合其他条件。
    结语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相关法律规定表明,符合一定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申请或者被推荐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其中包括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并且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法律依据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05-28)\t第十一条\t采集我国重要遗传家系、特定地区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采集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种类、数量的人类遗传资源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采集目的明确、合法;
    (三)采集方案合理;
    (四)通过伦理审查;
    (五)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管理制度;
    (六)具有与采集活动相适应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05-28)\t第十四条\t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为科学研究提供基础平台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保藏目的明确、合法;
    (三)保藏方案合理;
    (四)拟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来源合法;
    (五)通过伦理审查;
    (六)具有负责人类遗传资源管理的部门和保藏管理制度;
    (七)具有符合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保藏技术规范和要求的场所、设施、设备和人员。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2019-05-28)\t第十三条\t国家加强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加快标准化、规范化的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基础平台和人类遗传资源大数据建设,为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提供支撑。
    国家鼓励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医疗机构、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相关研究开发活动需要开展人类遗传资源保藏工作,并为其他单位开展相关研究开发活动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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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5: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