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分公司合同主体适格被告吗? |
释义 | 分公司合同主体适格及分公司对外签订合同的规定。分公司作为被告需满足一定条件,否则应以设立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告。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一般需要总公司签字,并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可授予分公司一定权利签署合同,总公司可在一定时间内追认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未在规定时间内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分析 一、分公司合同主体适格被告吗? 是否适格被告就要看实际的情况;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被告。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分公司,不能单独作为被告,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告。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人独资企业;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五)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的分支机构; (六)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 (七)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 (八)其他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组织。 第五十三条,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 二、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吗? 可以,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是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分公司对外不承担责任,由总公司来承担。第三人与分公司签订合同的,总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为了减少麻烦,总公司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这样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也是有效的。 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相应的时间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追认的时间为一个月。 结语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公司作为被告的适格性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只有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依法成立并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才可以作为被告。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分公司,应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被告。另外,分公司可以单独对外签订合同,但一般需要总公司的签字,并由总公司承担责任。总公司也可以授予分公司一定的权利来签署合同,在总公司授权范围内签署的合同有效。如果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的合同,总公司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否则视为拒绝追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2017修订):第八章 权益保护 第五十三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有权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要求对拖欠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 第二十七条 乡镇企业应当按照市场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合理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加强技术改造,不断采用先进的技术、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2009修正):第三章 企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要求调整没有必需的计划供应物资或者产品销售安排的指令性计划。 企业有权接受或者拒绝任何部门和单位在指令性计划外安排的生产任务。(2009年8月27日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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