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建设工程附属行为有: 1、不具备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者企业以具有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2、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3、无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以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4、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通过名义合资、合作、内部承包等方式变相允许他人以企业名义承包工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六条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