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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报警后是否可以撤销
释义
    在报警后,可以申请撤销报警,但具体罪名成功与否将视情况而定。如果涉及到杀人等重罪,即使报警人想撤销报警,公安部门也会进行接管。报警找人可以直接到派出所或拨打110,若案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则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相关当事人。立案后可以撤案,但需满足一定情形,如情节显著轻微、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法律分析
    一、报警后是否可以取消报警
    如果在报警后发现自己不想继续追查事件,可以申请撤销报警。不过,成功与否将取决于所涉及的具体罪名。如果涉及到杀人等重罪,即使报警人自己想撤销报警,公安部门也会进行接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二、报警找人需要怎么办
    报警找人的直接到当地的派出所或者拨打110如实向警方陈述所了解的事实即可。如果案件不属于报案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三、立案以后可以撤案吗
    立案后能撤案,一般需要出现以下情形,才可以撤案: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讼权利受法律保护,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立案后,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案件有错误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案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根据《刑诉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撤销案件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审判监督程序适用的其他情形。
    因此,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立案后,如认为案件有错误,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案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应当撤销案件,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
    结语
    报警后是否可以取消报警,需要根据所涉及的具体罪名来决定。如果涉及到杀人等重罪,即使报警人自己想撤销报警,公安部门也会进行接管。不过,如果报警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如果报警找人,可以直接到当地派出所或者拨打110如实向警方陈述所了解的事实,如果案件不属于报案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立案后能撤案的情况包括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经特赦令免除刑罚、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且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等情形。
    法律依据
    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2018-11-06)\t第五条\t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一周徽标,副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多半周徽标,助理总监衔标志缀钉一枚橄榄枝环绕小半周徽标。
    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高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一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长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道粗横杠,一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四枚六角星花,二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三枚六角星花,三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二枚六角星花,四级指挥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六角星花。
    高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粗一细四道横杠,二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三道粗横杠,三级消防长衔标志缀钉二粗一细三道横杠。
    中级消防员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一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二道粗横杠,二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粗一细二道横杠。
    初级消防员衔标志中,三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粗横杠,四级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枚徽标和一道细横杠,预备消防士衔标志缀钉一道加粗横杠。
    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10-26)\t第二十七条\t消防救援衔标志式样和佩带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消防救援衔条例(2018-10-26)\t第七条\t管理指挥人员消防救援衔设下列三等十一级:
    (一)总监、副总监、助理总监;
    (二)指挥长:高级指挥长、一级指挥长、二级指挥长、三级指挥长;
    (三)指挥员:一级指挥员、二级指挥员、三级指挥员、四级指挥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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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9: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