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常见的经营者包括:自然人、经济组织、各种法人等。 一、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 不正当竞争的判断标准有: 1、主体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3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 3、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存在因果关系。 5、主观过错 三、强制交易的行为包括哪些 强制交易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2、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同时也包括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的行为。 3、经营者销售商品,违背购买者的意图,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