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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可以选择不正当竞争案件的管辖法院?
释义
    对不正当竞争诉讼管辖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
    如何防止经营者出现不正当竞争
    通过下列方式方式经营罪不正当竞争:
    1.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体系。
    2.企业要提升法律意识,要勇于用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加强企业自身内部的管理,防止对手从企业内部攻破。
    3.加强社会监督,尤其体现在注册会计师的监督。
    企业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不正当竞争行为:
    (1)采取假冒或混淆等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
    (2)商业贿赂行为;
    (3)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5)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6)损害他人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行为;
    (7)公用企业或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行为;
    (8)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9)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10)搭售和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行为;
    (11)串通投标招标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的商业机密是什么
    1、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以不当手段获娶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1)以盗窃、利诱、胁迫和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包括与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单位、个人,在权利人单位就职的职工)披露、使用和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娶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竞争中,采取非法的或者有悖于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和方式,与其他经营者相竞争的行为。包括的具体行为如下:
    1.混淆行为;
    2.虚假宣传;
    3.商业贿赂;
    4.侵犯商业秘密;
    5.低价倾销;
    6.不正当有奖销售;
    7.诋毁商誉。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的是什么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有:
    1.以网络为传播媒介的行为:虚假广告、泄露商业秘密和侵犯名誉。
    2.侵犯域名权的行为:抢注和混淆。
    3.侵犯网页著作权的行为:抄袭和淡化。
    4.侵犯内容著作权的行为:网络传播和复制。
    5.以链接为手段的行为:深层链接和加框链接。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内容由 李光伟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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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0:2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