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代表建议由主席团受理,并进行及时交办。 2.代表向党群系统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由主席团交由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3.代表向人民政府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建议,由主席团交由人民政府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研究办理并负责答复。 4.负责办理代表建议的机关和组织,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代表,经交办机关同意,可以延长至6个月内答复。代表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意见,由原办理机关和组织重新办理并答复代表。 5.乡镇人大主席团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联系,了解督促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有关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办理工作的落实检查,不断提高办理质量。 6.代表建议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向社会公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五十九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