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中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有哪些 |
释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起诉被告不作为理由不能成立的; (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三)、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四)、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一、环境行政诉讼应当由谁举证 由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负举证责任是行政诉讼所特有的一项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事实;(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二、第一审判决的种类有哪些 1、一审判决共有六种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和确认判决: (1)维持判决: 维持判决是人民法院通过审理,确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予以维持的判决,它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 维持判决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即指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②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对认定的事实定性准确,对法律、法规的引用正确; ③符合法定程序,即指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2)撤销判决: 撤销判决是人民法院经过对案件的审查,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部分或全部违法,从而部分或全部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撤销判决可分为三种具体形式: ①全部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全部违法或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但具体行政行为不可分的情形; ②部分撤销,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且具体行政行为可分的情形; ③判决撤销并责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具体法律问题并未解决,尚需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所涉及的事项作出处理的情形。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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