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税法的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就不需要交纳土地使用税的,所以养殖业土地使用税可以减免。
 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第六条下列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六)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设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