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以员工没有完成工作量为理由开除员工 |
释义 | 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如果员工长期未能完成公司任务且有证据支持,公司解除合同是合理的。如公司无足够证据或刻意刁难员工,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员工不是过错方,无需担心。 法律分析 1、根据《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如果你确实没有完成公司安排的重要任务或者日常任务你长期做不好且对方有证据的,公司解除合同是合理的。 2、如果故意刁难或者没有足够证据证明你能力不适合岗位,那么可以去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如果你不是过错方,就不用担心 拓展延伸 公司因员工工作不达标而解雇员工 公司因员工工作不达标而解雇员工。这一决定是基于公司对员工工作质量和效率的要求。公司在雇佣员工时,期望他们能够按时完成工作,并保持高水平的工作质量。然而,由于员工未能达到公司设定的工作标准,导致工作进展缓慢,影响了整个团队的效率和绩效。为了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团队的正常运转,公司不得不做出解雇决定。这一决定是基于公平原则和绩效考核的结果,旨在促使员工意识到工作要求的重要性,并激发他们提升工作表现的动力。公司将继续致力于雇佣和保留那些能够满足工作要求并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员工。 结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员工长期未能完成公司安排的重要任务或日常任务,并且对方有证据证明。如果公司故意刁难员工或无法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员工不适合岗位,员工可以向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于无过错的员工来说,无需担心。公司解雇员工是基于工作质量和效率要求,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和团队运转。公司将继续雇佣和保留那些能够满足工作要求并为公司创造价值的员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修正):第三章 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据本条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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