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1、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2、紧急避险应当同时具备以下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本人、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免受危险的损害。(2)必须是对正在发生的危险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3)必须是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避险措施。(4)避险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3、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4、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为了他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免予对第三人承担责任。5、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是为了本人的利益而采取了避险行为,造成第三人利益损害的,紧急避险人本人作为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给予补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